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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38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42号)收悉。鉴于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增加和收贮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低于收贮工作正常运行的费用开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同意调整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见附件)。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5日至2003年9月15日止,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你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省环保局、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保[1992]122号)文中核定的放射性废物(源)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附件:
  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1、低放固体废物
  序号  半衰期(T12)  收贮费元/Kg(L)  长期管理费元/月Kg(L)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容器费元
  1  T12≤60天  50  1.0  3.0  买价×115%
  2  60天〈T12≤5.3  60  0.5  3.0  买价×115%
  3  T12〉5.3  70  0.2  3.0  买价×115%
  注:1、比重小于1按体积计。2、长期管理费:短半衰期按1
  年计,中半衰期按5年计,长半衰期按20年计。
  2、废放射源贮存
  分类  活度A Bq  收贮费元/个  长期管理费元/个.月  容器费元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1  A≤3.7×10e7  300  6  买价×115%  3.0
  2  A≤3.7×10e8  800  8  买价×115%  3.0
  3  3.7×10e8〈A≤3.7×10e9  1200  8  买价×115%  3.0
  4  3.7×10e9〈A≤1.85×10e10  1800  8  买价×115%  3.0
  5  1.85×10e10〈A≤3.7×10e10  2400  8  买价×115%  3.0
  6  3.7×10e10〈A≤1.85×10e11  4000  8  买价×115%  3.0
  7  1.85×10e11〈A≤3.7×10e11  5500  8  买价×115%  3.0
  代管  3.7×10e10〈A≤3.7×10e11  50  买价×115%  3.0
  注:1、1类为实验室仪器校正源。
  2、长期管理费均按20年计算。
  3、源强按出厂日期标签强度为准。
  4、核素、活度不明废源加收30%送贮费;镭源加收50%送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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