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38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42号)收悉。鉴于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增加和收贮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低于收贮工作正常运行的费用开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同意调整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见附件)。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5日至2003年9月15日止,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你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省环保局、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保[1992]122号)文中核定的放射性废物(源)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附件:
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1、低放固体废物
序号 半衰期(T12) 收贮费元/Kg(L) 长期管理费元/月Kg(L)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容器费元
1 T12≤60天 50 1.0 3.0 买价×115%
2 60天〈T12≤5.3 60 0.5 3.0 买价×115%
3 T12〉5.3 70 0.2 3.0 买价×115%
注:1、比重小于1按体积计。2、长期管理费:短半衰期按1
年计,中半衰期按5年计,长半衰期按20年计。
2、废放射源贮存
分类 活度A Bq 收贮费元/个 长期管理费元/个.月 容器费元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1 A≤3.7×10e7 300 6 买价×115% 3.0
2 A≤3.7×10e8 800 8 买价×115% 3.0
3 3.7×10e8〈A≤3.7×10e9 1200 8 买价×115% 3.0
4 3.7×10e9〈A≤1.85×10e10 1800 8 买价×115% 3.0
5 1.85×10e10〈A≤3.7×10e10 2400 8 买价×115% 3.0
6 3.7×10e10〈A≤1.85×10e11 4000 8 买价×115% 3.0
7 1.85×10e11〈A≤3.7×10e11 5500 8 买价×115% 3.0
代管 3.7×10e10〈A≤3.7×10e11 50 买价×115% 3.0
注:1、1类为实验室仪器校正源。
2、长期管理费均按20年计算。
3、源强按出厂日期标签强度为准。
4、核素、活度不明废源加收30%送贮费;镭源加收50%送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