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法[2004]105号
市局各处(室)、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8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81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稽查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总局、省局文件,提高认识、领会精神。并在7月1日前必须将省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实施程序》在办税服务厅(包括服务站)公布。同时,要做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顺利实施。
二、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实施,由各分局的管理一科负责统一受理、送达;
三、各税务分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应在每月终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对7月1日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请各税务分局、市局征收管理处对此作一次清理,并按要求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局各处(室)要按省局的要求对我市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作进一步清理工作,并按效能、便民原则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
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联系。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