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1]222号
河海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河海校财[2001]16号)悉。现将你校江宁校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你校江宁校区学生公寓在达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9]202号)规定的住宿条件基础上,每间宿舍还配备了电风扇、电话、电视、电热水器等设备,现同意你校江宁校区学生公寓每间住4人及以下的宿舍每生每年按不超过1500元收费。
上述住宿费中包含住宿学生每人每学期120千瓦时电量(不含走廊灯等公用电),对按学期考核后仍超过用电量的学生,学校可按居民用电价格收取超限电费。此外,学校不得收取其它任何公寓费用。
本批复自2001年秋季学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