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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1]222号
河海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河海校财[2001]16号)悉。现将你校江宁校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你校江宁校区学生公寓在达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9]202号)规定的住宿条件基础上,每间宿舍还配备了电风扇、电话、电视、电热水器等设备,现同意你校江宁校区学生公寓每间住4人及以下的宿舍每生每年按不超过1500元收费。
  上述住宿费中包含住宿学生每人每学期120千瓦时电量(不含走廊灯等公用电),对按学期考核后仍超过用电量的学生,学校可按居民用电价格收取超限电费。此外,学校不得收取其它任何公寓费用。
  本批复自2001年秋季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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