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1]294号
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泰价 工[2001]200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即平均到户水价由每吨1.60元调整到1.90元,平均每吨提价0.30元。
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价0.20元。
二、原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并入基本水价内,水资源费应按规定调整到位。
三、为缓解城市供水提价给困难用户带来的影响,你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办法,以减轻用户负担。
四、自来水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你市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五、你市应按本批复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具体出台时间由市政府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