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1]387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水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取消水增容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水增容费,原《江苏省水增容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9]419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水增容费取消后,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十五”期间水价调整方案的测算工作。
三、以上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1年12月31日前在建项目仍应按规定交纳水增容费。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水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取消水增容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水增容费,原《江苏省水增容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9]419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水增容费取消后,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十五”期间水价调整方案的测算工作。
三、以上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1年12月31日前在建项目仍应按规定交纳水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