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1]405号、苏建计[2001]426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在近期涉房收费清理整顿期间,不再出台有关涉房收费政策,保留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为此,现就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工[2001]510号)停止执行。
二、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283号)执行。今后根据我省建设监理市场规范的程度,在全省涉房收费清理整顿结束后,再行研究明确完善建设监理收费的有关政策。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