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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民爆器材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1]406号

宜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民爆器材综合运杂费、仓储费用的报告》(宜价[2001]第155号)收悉。根据《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管[1995]第328号)规定,结合民爆器材的供应情况,现对你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的进货运杂费和仓储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进货运杂费。鉴于你市经营的炸药60%由外地调剂供应,经营综合运杂费用增加,核定你市经营炸药的综合运杂费标准为180元/吨。

  二、仓储费率。根据你市民爆专营公司租用市矿化厂仓库储存炸药的实际情况,结合省内其他城市仓储费率水平,核定你市存放炸药的仓储费率为5%。

  三、关于民爆器材价格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苏价管[1995]第328号文件执行。

  四、上述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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