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价字[2001]40号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中心):
你局关于《请求制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1]371号《关于下达全区农机系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考虑不增加农民负担和维持管理服务部门的正常运转情况下,同意我市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农机作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南价[1995]4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农机网点服务费按销售总额的0.5%计收;农机作业服务费按功率每月每千瓦0.50元收取。请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禁止不提供服务也收费或者少服务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