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2]7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城镇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检修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城镇居民客户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内部,属居民客户资产的电能表(不含电能表)后的线路、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闸刀等配电装置,应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修理。
二、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电气检修单位检修的,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故障检修费用。省物价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在省定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报省备案。
三、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检修项目包括:内部故障检查、进户线更换、分户线更换、护套线更换、空气开关更换、漏电保护开关更换、熔断器更换、胶木刀闸更换和封闭箱更换等九项,检修费标准每项20元。在三个检修项目之内(含三个)的,只收取一项检修费用;三个检修项目以上的,收取二项检修费用。虽经检修,但未能排除故障的,不得收费。
四、检修后的包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包用期内因非人为因素检修部分仍出现故障,需返修的,检修单位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五、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检修时,确需更换有关电器材料的,应由用户负责提供。应用户要求,由电气检修企业提供电器材料的,其材料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从紧核定。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应交给用户验证。
六、检修人员检修完毕后,应向用户细列检修项目、收费标准、所耗材料和单价等,经用户确认并签字、开具合法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七、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外的电器设备出现故障,由供电部门负责检修。
八、各检修单位应严格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电气检修单位资质审核和管理。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检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九、以上通知从2002年3月20日起执行。
20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