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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406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闽人函[2001]7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省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核定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部分)。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省人事考试中心。该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8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缴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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