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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双坂客运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公字[2001]110号
福州市晋安区双坂客运站:
  你站“关于要求核定道路运输站收费标准的报告”悉。你站经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闽交运管榕站站字第000018号批准为四级道路客运站。根据省交通厅、省物委闽交运[1998]241号文件精神,核定你站客运代理费标准为按客运运费的6%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其它各项客运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均按闽交运[1998]241号和榕价公字[1999]66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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