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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交财[2001]197号
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局、物价局(物委):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01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提出以下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方案,请各有关部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40英尺(含同时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运输车辆按四类车征收通行费;20英尺集装箱运输车辆按三类车征收通行费;集装箱牵引车头按二类车征收通行费。
  二、普通公路通行费:国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均按每趟次40元征收通行费;省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变,仍为每趟次35元。对集装箱牵引车头,国道按每趟次25元征收通行费,省道按每趟次15元收取通行费。
附件:集装箱车通行费标准对比表
  集装箱车通行费标准对比表
  单位:元
  集装箱车类别  高速公路  普通公路(国道)  普通公路(省道)
  现标准  新标准  现标准  新标准  现标准  新标准
  40英尺箱  4类车  4类车  55  40  35  35
  20英尺箱  4类车  3类车  55  40  35  35
  牵引车头  4类车  2类车  55  25  3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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