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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物价局关于龙文区内林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漳价[2001]商字第051号

龙文区计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龙文区工业水费的请示》(漳龙计价[2001]15号)及转报龙文区九龙江河道
  防洪排涝管理所《关于核定工农业供水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水利水电厅《关
  于印发〈福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98号)之
  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由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
  历史形成状况,经研究,现对你区内林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引水灌区):
  1、粮食作物:
  (1)以面积计收:按12.5公斤稻谷/年·亩,采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形式,计折币值14.0
  0元;
  (2)以水量计收;按2.5公斤稻谷/百立方米,采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形式,计折币值3.0
  0元。
  2、经济作物(按粮食作物计收标准顺加20%):
  (1)以面积计收:17.00元/年·亩;
  (2)以水量计收:4.00元/百立方米。

  二、工业用水价格:
  以水量计收:0.08元/立方米。

  三、水费计收时间:
  1、农业用水频次较少的按次计收;用水频次较多的按半年计收。
  2、工业用水按月计收。

  四、龙文区水利水电局及其所属内林引水工程必须强化清淤疏渠等水道管理工作,提高源水
  质量,确保水量供应,履行协议承诺,满足用户合理要求,优化服务水平。引水工程供水单
  位务必严肃水价管理政策,“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或在
  水价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请你局及所属价格检查分局严格依据价格法规及《福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之规定,加强对供水价格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龙文区计划局核发的龙文区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站
  闽价费2125401号《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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