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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莆田市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 2002-02-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88号
莆田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要求核定城乡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01]132号)收悉,鉴于你市被确定为实行国家标准化的地名标志设置的试点地区,为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你市的城市门(楼)牌的收费标准,暂由你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此批复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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