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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127号

省劳动和保障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1321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10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你厅下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如下:
  一、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CPU卡)。

  二、对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只能按核定的医保IC卡工本费收取,不得另行加价收费。

  三、此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存财政专户管理。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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