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146号
莆田市物委:
你委《莆田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要求核定保安服务收费的请示》(莆市价[2002]08号)悉,根据《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年第54号令)的规定,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莆田市保安公司对自愿要求参加电脑报警联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电脑报警联网维护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本文核定的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保安公司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安公司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同时应依法与服务对象签定保安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支付时限等,并及时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四、本文未明确列入三种类别的服务对象,可由保安公司按其性质归类或按其规模及风险级别进行类推,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五、此批复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应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02]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电脑报警联网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月
所,武器弹药库,博物馆,档案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
商场,公共复杂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8日开始,对省属单位2001年度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具体安排
1、审验对象:凡2001年度实行收费的在榕省属部门或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下同),均为这次年审对象。同时应领而未领证的收费单位,亦应参加年审并补办领证的有关手续。
2、审验时间:2002年4月8日至4月26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3、审验地点:省财政厅四楼(中山路5号)。
4、审验方法及内容: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16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的评定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59号)规定办理。
5、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正本;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审验报告书;《票据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收费审批文件;其他相关材料。
年审前,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所列内容逐项填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整理好审验的其他有关资料,做好年审的准备工作。
6、根据《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今年要开展福建省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具体换证时间,另行安排。
二、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及要求:
1、收费年审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成立收费年审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审验、上门审验和复审相结合的方法,分阶段地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收费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带队,组织所属收费单位按年审时间安排接受年审。
2、各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年审工作。在年审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并依据审验内容认真填写《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三份),年审时请主管部门组织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主管人员根据要求携带有关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
3、为加强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资金的管理,凡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和变更手续或收费资金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必须在年审前办理有关手续。
4、审验机关和被审验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本年度的收费审验工作。对逾期不接受年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2001年度省属单位收费审验时间安排表。(略)
附件2:《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三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