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2001]78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劳动厅“继续收取劳动年检公告费通知”的请示》(十价检字[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年检合格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51号)文中批准劳动部门收取“劳动年检公告费”后,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1998]60号)公布取消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各有关部门收取的“公告费”。因此,劳动部门不得继续收取劳动年检公告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