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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09-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1]94号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请示》(武铁分函[2001]040号)收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你局局外单位要求你局继续转供水电,考虑到你局转供水电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开支,经测算和研究,对你局所属单位对外转供水电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比照铁路内部水电供应价格,即:在各地分类购电单价的基础上加转供电损耗15%、转供成本费用7%。
  二、转供水价格比照铁路内部水电供应价格,即:在各地分类购水单价的基础上加转供水损耗20%、转供成本费用7%(含二次加压)。
  三、上述对外转供水电需另交税费的,据实向用户计收。
  四、自产自来水对外供应价格,依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供水所在地城市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五、此批复从二00一年九月抄见水电量起执行。同时你局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当年收支情况以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专题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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