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26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工作安排的通知》(鄂办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在对省级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凡在我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与内资企业同等收费标准。现将省管收费项目中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请各市、州、县予以公布,认真执行。
附件: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调整表
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调整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原批准执行文号 原涉外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
费标准
财政 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费 鄂价费字(1993)27号 境外企业105元 95元/户
(含正副本) /户
档案 抄写档案专用纸工本费 鄂价费字(1992)107号 按纸张成本,外 取消按3至5
国人按5倍标准 倍收费,一
收,港澳台按3 律按纸张成
倍收 本收取.
土地 '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5-12元/年平方 5-8元/年
米 平方米
质量技 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 鄂价费字(1993)20号 1800元 540元
术监督
公安 外籍机动车行驶证工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0元/证
本费
公安 外籍机动车驾驶证工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5元/证
本费
公安 机动车临时驾驶证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2元/证
药监 药品审批监督检查验 鄂价轻字(1988)165号 按国内企业标准 取消加收50%
收费 另加收50% 规定,按国内
企业的收费标
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