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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部分涉外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26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工作安排的通知》(鄂办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在对省级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凡在我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与内资企业同等收费标准。现将省管收费项目中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请各市、州、县予以公布,认真执行。


附件: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调整表
  部分涉外收费标准调整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原批准执行文号  原涉外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
  费标准
  财政  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费  鄂价费字(1993)27号  境外企业105元  95元/户
  (含正副本)  /户
  档案  抄写档案专用纸工本费  鄂价费字(1992)107号  按纸张成本,外  取消按3至5
  国人按5倍标准  倍收费,一
  收,港澳台按3  律按纸张成
  倍收  本收取.
  土地  '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5-12元/年平方  5-8元/年
  米  平方米
  质量技  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  鄂价费字(1993)20号  1800元  540元
  术监督
  公安  外籍机动车行驶证工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0元/证
  本费
  公安  外籍机动车驾驶证工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5元/证
  本费
  公安  机动车临时驾驶证  鄂价费字(1998)220号  30元/证  12元/证
  药监  药品审批监督检查验  鄂价轻字(1988)165号  按国内企业标准  取消加收50%
  收费  另加收50%  规定,按国内
  企业的收费标
  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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