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服304号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认定平潭县有关客运企业是否属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请示》(榕价工字[2002]20号)收悉,反映的客运价格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目前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价格法》所指的低价倾销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价格,因此,不适用于公路客运价格。
二、按照现行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在规定的运价基础上适当下浮。平潭县客运企业的价格行为应属在允许的下浮幅度之内。
三、对于平潭县客运市场存在的竞争无序、市场混乱的问题,应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