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检字[2001]33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省物价局会同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截止10月30日,全省共组成了241个检查组,派出检查人员830人,对551个药品及医疗单位进行了检查。据初步统计,已查出价格违法案件497件,价格违法金额9826万元。现将我局依法查处武汉市中心医院、孝感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心医院、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中心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五家医院价格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五家医院价格违法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是药品价格方面,表现为:推迟执行药品降价的时间和不执行药品降价的规定销售药品;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或者差价率销售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超过规定的利润率销售等。
二是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表现为: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擅自收费,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如有的医院自立项目收取一般处置费、新生儿处置费、加药费、术前准备费、工本费等;有的医院X光拍片应收每人次32元,实收每人次40元;有的医院对门诊病人分别对成人按每次8元,婴儿每次10元收取输液注射费,分别超标准7元和9元,住院床位费全部超出省规定的标准;有的医院彩色B超检查费规定每人次100元,实按每人次150元收费;有的医院扩大范围收取卧具费、消毒费;有的医院重复收取手术室一次性材料费;有的医院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二、三级护理费;有的医院强制收取保险费等。
三是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如有的医院使用的输液器规定收每套0.7元,实收每套2元;有的医院将规定0.9元的一次性注射器按1.20元销售等。
二、五家医院名单及查出的价格违法金额
(一)武汉市中心医院价格违法金额174.87万元。
(二)孝感市中心医院价格违法金额152.80万元。
(三)咸宁市中心医院价格违法金额175.46万元。
(四)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中心医院价格违法金额42.87万元。
(五)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价格违法金额123.57万元。
以上五家医院的价格违法金额共计669.57万元。
三、对五家医院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我们已经认定,上述五家医院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等规定。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已向上述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五家医院必须按规定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将价格违法所得中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部分如数全额上缴财政,以保证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四、深入开展价格检查活动的要求应当指出,五家医院的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医疗单位乱加价、乱收费。物价部门也多次组织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检查,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必须加大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医疗单位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果任其继续发展、蔓延,将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它不仅加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损害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辛勤劳动,而且影响到社会安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都要从这次公布的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价格管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作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遇到干扰、阻力大,处理困难的重大案件,要按照程序移交给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目前,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已全部开通了统一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乱涨价、乱收费问题包括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均可拨打12358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经过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坚决处理和纠正。同时,要加强对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的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协助我们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