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财便[2001]386号
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请示》(武财综[2001]684号)收悉。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二、“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取的范围为:参加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
三、“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以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社会保障IC卡工本票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六、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