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公字[2002]49号
福州市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出租车运价的批复》(闽价[2001]服字248号)精神,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福州市营运出租车运价进行适当调整。新运价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含2000CC)以上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8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8元。
2、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含1600CC)至2000CC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5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7元。
3、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以下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4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7元。出租车其它收费办法仍按原省物委闽价[1994]公字96号《关于调整福州市出租汽车租价的批复》执行。
2002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对出租车计价器进行改制、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