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2]252号、苏财综[2002]10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行为,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各地经批准开征及自行开征的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收费。
二、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用户需利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得有偿转让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其发布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由当事人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商定。具体实施按照当地人大、政府规定执行。
四、有偿转让使用权收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广告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五、切实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的清理整顿。对继续征收和擅自开征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00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