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2]54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改建楚康住院病房床位收费订价请示》(鄂人医院字[2002]9号)和《关于我院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床位费订价请示》(鄂人医院字[2002]19号)收悉。鉴于你院楚康楼已改造装修完毕和新门诊住院大楼已投入使用,经研究,现将楚康楼病房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床位暂行价格批复如下:
一、楚康楼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病房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
二、楚康楼八、九层特等病房、高等病房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属特种病房,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96号)第十一条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第四条规定,其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由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三、楚康楼三--七层病房为双人间病房,住院床位价格为每床日40元。患者使用中心空调时,每床日可另收空调费10元。以上病房住院床位价格不实行上浮,也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批复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