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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检[2002]11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电价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检(2002)3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电力二次综合加价,有关国家规定取消项目收费等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0年年度)。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定价的行为,全省各电力企业(含水利系统和各种股份制电力企业)、“三电”办、电力开发公司、农村电管站、电厂自供区,各转供电(含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电价和收费执行情况。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反电网销售电价的规定,擅自提高目录电价或超范围重复收取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变相提高标准收取力率调整电费和丰枯分时电价的;
  (三)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的;
  (四)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五)以“超核价基数”、“无效电量”等为由扣减上网电量或未按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六)在电力安装和增容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的日期停止执行二次综合加价的;
  (八)二次综合加价收入额的列支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挪用或转移加价资金的;
  (九)国家规定的取消项目如电源建设资金、各种电权电集资款、电度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供用电贴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等仍未停止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用户的;
  (十)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十一)电力生产企业采取少供多发或多发少供等手段变相提高上网电价的;
  (十二)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十三)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四)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各地还要按《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388号)文件规定的八项内容开展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此项检查与国家安排的工商及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同步进行。检查时间安排为:2002年5月25日--8月30日。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5月31日以前为安排部署阶段;6月1日至8月1日为检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三、检查的实施办法
  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市、州、省直管市物价局组织落实。省及以下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省局对各市、州、省直管市电力企业和所在地的其它中央、省属电力企业直接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过程中组成工作组到各地督促指导工作;各市、州、省直管市物价局对县以下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各县物价局的主要任务是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进行检查;各城区物价局要加强对有关转供电单位的价格检查。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这次电价检查和同时进行的工商部门及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是我省今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二大战役,涉及面较广,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定一名局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要全面开展电价检查工作,避免畸轻畸重,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省局将选择部分典型案件特别是涉农价费案件向社会公开处理,各地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对有关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二)要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地物价部门对这次检查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切实搞好重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可以采取边检查边处理的办法,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对拒绝检查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物价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电价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02年9月10日前将电价检查总结、两份案例上报省局(检查所),其中,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检(2002)388号文件进行的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总结应于7月1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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