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的要求及相关布署,决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输和公用管道的普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范围
普查登记的范围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长输和公用管道(注: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下列管道:1. 公称直径小于等于25mm的管道;2.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管道。
二、工作目标
基本摸清本市长输和公用管道的数量、使用条件和安全状况,宣传压力管道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初步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在用长输和公用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普查内容
1. 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长度、使用条件等(须填写《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明细表》)。
2. 核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 核查《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4. 核查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验报告。
5. 核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资质情况。
6. 查清安全隐患。
四、普查组织
1. 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市政局是本次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单位,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市市政局的燃气管理处负责督促指导。
2.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燃气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情况精心组织、互相配合,积极推进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
3. 普查登记工作要充分调动和依靠企业的力量,发挥企业的作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实施。
五、有关要求
1. 普查登记工作定于10月底全面完成,6月上旬召开全市普查动员大会,6月中旬组织普查培训,6月下旬各区县完成普查的准备工作,7月1日~9月30日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普查工作,10月中旬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市政局将组织验收。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具体工作安排和日程表上报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市政局。
2. 普查工作期间,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燃气管理部门须于每个月底分别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市政局。
3.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普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市政局联系;
4. 有条件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逐步开展长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和风险评估试点工作。
附件:1. 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略)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明细表(略)
3. 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