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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2]18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食盐是国家专营的、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重要商品。为进一步加强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食盐流通秩序,确保城乡居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盐销售价格(包括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和品质差价、批零差率等)实行政府定价。食盐销售价格,由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食盐的生产、流通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制定与调整。

  二、食盐(指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用的加碘盐,非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保健盐、营养盐、调味盐等特种盐除外)销售,实行全省统一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即:食盐的批零差率统一为18%,全自动机械分装的复合膜500克装井矿真空精制食盐零售价格为每袋0.90元,其含税批发价格为每吨1525元(复合膜500克小袋包装,外套50公斤塑料编织袋或麻袋大包装)。
  为保持与周边省(市)食盐销售价格的合理衔接,在与外省(市)接壤的乡(镇),复合膜包装的井矿真空精制食盐零售价格,可以适当浮动。具体价格授权所在地的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点对点和高对高、低对低”的衔接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极少数边远乡(镇),如确需销售单膜包装食盐,其单膜包装井矿真空精制食盐的零售价格和含税批发价格分别为每袋0.60元(500克装)和每吨1000元(500克小袋包装,外套50公斤塑料编织袋或麻袋等大包装);鉴于少数地区仍不具备全自动机械分装的条件,允许部分地区盐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手动机械包装食盐。手动机械包装食盐的批发和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与全自动机械包装食盐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的原则制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食盐流通秩序和价格秩序,同一市场(以县或县级为单位),不得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包装条件的食盐同时流通(非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特种盐和专供忌碘者的无碘食用盐,以及有与外省、市接壤乡、镇的县或县级市除外)。

  三、为满足忌碘者的特殊需求,盐业批发企业及其指定的特种盐专营零售企业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无碘食用盐。省盐业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应在无碘食用盐的包装物上统一印制明显的无碘标志,并制定无碘食用盐的管理和供应办法,以防止其流入食盐市场。无碘食用盐的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低于加碘食盐零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保健盐、营养盐、调味盐等非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特种盐的零售价格,授权省盐业总公司管理。省盐业总公司每年须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价格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加工(包括肠衣和味精用盐,下同)、酿造及饮料用盐均属于食用盐范畴。由于食品加工用盐的批量较大、包装费用较少,为有利于食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其批发价格适当从低安排:井矿真空精制盐每吨900元,海、湖盐每吨800元。以上为50公斤塑料编织袋或麻袋包装的最高含税批发价格。盐业批发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与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购进批量大小,给予30%以内的批量折扣优惠。
  食品加工企业购买食品加工、酿造及饲料用盐,不论批量大小,一律按批发价格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对食品加工企业每批次或每年(月)的购买量进行限制(如规定批发起点等),也不得越权制定食品加工、酿造及饲料用盐的零售价格或批零差率。已经规定了批发起点或零售价格和批零差率的,应予以取消。

  五、食盐零售企业至批发企业仓库的运杂费,原则上由零售企业(包括经批准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6]3号)规定,省盐业总公司须统筹解决少数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等运杂费支出较多的边远地区的食盐零售企业因执行省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而发生的亏损,以确保食盐零售全省城乡同价。具体解决办法为由省盐业总公司对其实行运杂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即,恩施等41县(市、区)(具体名单附后)内原城乡差价为每袋(500克装)0.04元的乡(镇)。
  (二)补贴对象。即,在补贴范围内,至指定的盐业批发企业仓库所在地的运杂费支出额超过每吨80元的食盐零售企业。
  不属补贴范围内的食盐零售企业,不论其单位运杂费是否超过80元,均由零售企业全额负担。
  (三)补贴标准。即,从食盐零售企业所在地至指定的盐业批发企业仓库所在地的运杂费每吨超过日。元的差额部分。
  (四)补贴标准的测算、审批与下达。每年的第三季度,各相关市、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盐业部门组织所属县(市)价格、盐业部门,按合理运输工具、合理的运输路线及当地同类运输工具的平均运价率,对补贴范围内各食盐零售企业至批发企业仓库所在地的运杂费进行调查、测算,并由市、州盐业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将测算结果汇总、上报省盐业总公司审核:省盐业总公司按照“审核后的单位运杂费减去80元”的计算公式确定补贴范围内各食盐零售企业下半年的单位补贴标准,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下达给相关盐业批发企业,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补贴款的发放办法。由省盐业总公司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时抄送各相关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20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可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县市名单
恩施州:恩施、巴东、建始、宣恩、来凤、利川、鹤丰、咸丰8县(市);
宜昌市:五峰、长阳、宜都、兴山、秭归、远安、当阳7县(市);
十堰市:丹江口、郧县、郧西、房县、竹溪、竹山6县(市):
襄樊市:谷城、保康、南漳、宜城、枣阳、襄阳6县(市);
黄冈市:红安、麻城、罗田、英山、蕲春、黄梅6县(市);
咸宁市:通山、通城、崇阳3县;
随州市:广水、曾都2市(区);
孝感市:大悟县;
黄石市:阳新县;
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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