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税外字[1992]96号
各盟、市税务处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关于涉外税务行政复议问题,自治区税务局在去年11月份,曾以内税外字(1991)754号《纪要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已向全区明确过,之后,自治区税务局又以内税征字(1991)812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60号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两上文件出现了不一致现象,为了正确执行政策规定,今后,有关涉外税务行政复议部下,均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754号《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