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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税务系统一九九二年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6 生效日期: 1992-07-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内税人字[1992]619号

各盟、市劳动人事处(局)、税务局:
   根据内政发[1992]85号、内税人字[1991]第350号文件精神,现就自治区税务系统一九九二年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区税务系统一九九二年计划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一百四十名,各盟市具体分配计划见附表。

  二、各盟市税务系统接收的毕业生,分配去向为旗县(含旗县)以下税务征管第一线,盟市(含盟市)以上税务机关一律不分配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三、分配到税务系统的毕业生,必须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派遣,各盟市税务局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落实单位。当地毕业生分配部门不再向税务系统派遣毕业生。

  四、有关毕业生的户口、粮食关系等事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计委、教育厅、劳动人事厅、科技干部局、税务局五家联合下发的内税人字[1991]第350号文件执行。

  五、各盟市税务系统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分配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接收分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税务局。
  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分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毕业生分配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世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分配工作。

附:各盟市税务系统一九九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分配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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