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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税务系统增加编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 1992-07-3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机编发[1992]88号
各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税务处(局):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给我区税务系统增加事业编制四百一十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此次增编重点用于加强呼、包二市和经济改革试验区及边境开放城市的基层税务所。旗县以上各级税务局机关不增编。
   各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税务处(局)对这次下达的编制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严格执行核准的编制人数,超编盟市应以此次增加编制冲销超编。增编后所需人员,除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处,可从现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中选调或考录,不在社会上招收。关于选调或考录人员的问题,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全区税务系统新增编制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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