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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5 生效日期: 1993-10-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内财综字[1993]第9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州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们对自治部分部门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虽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由于情况变化,现在看来不尽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现将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法院系统
  1、缓刑、假释案件考察费,减刑案件工本费;
  2、代写诉状费;
  3、律师阅卷费;
  4、诉讼公文印刷费。

  二、检察院系统
  5、免诉考察费;
  6、不捕不诉帮教费;
  7、保外就医保证金;
  8、监外执行帮教费;
  9、申诉案件受理费;
  10、追诉费。

  三、司法部门
  11、劳动教养所外就医保证金;
  12、犯人请假保证金;
  13、办理解除劳教手续费。

  四、公安部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持枪证办证费;
  15、居民身份证套工本费;
  16、居民身份证快证费;
  17、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费;
  18、交通安全宣传费;
  19、各种交通管理表格费;
  20、严重违章驾驶员复试费;
  21、驾驶员报考费;
  22、机动车辆核发牌证、年度检审时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收费及为其他部门代收费;
  23、由非公安干部组成的地方性治安队、交通队实施的罚款;
  24、强行推销国家交通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从中取费;
  25、只收费不培训的驾驶员培训班及快班、'速成班';
  26、机动车安全带安装费价外加价;
  2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标志费超标准部分;
  28、灭火器外观检察费;
  29、灭火器容积测定费;
  30、灭火原因金相分析鉴定费;
  3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管理费;
  32、出入境人员登记卡费;
  33、在押人员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保证金;
  34、在押人员伙食费;
  35、在押人员亲属探视费;
  36、城镇个体工商户治安管理费;
  37、农村治安联防费;
  38、作为任务给公安机关下达的各类罚款指标;
  39、除旅店业外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费;
  40、治安巡逻费;
  41、自行车管理费。

  五、铁道部门
  42、旅游车票价外加价;
  43、卡拉OK娱乐车演唱费;
  44、旅游车预定送票手续费;
  45、预定卡拉OK娱乐车票手续费;
  46、代办过口手续费;
  47、站内就近卸车费;
  48、代办进口货物通过限制口收费;
  49、货场综合服务费(不含外运煤炭货物综合服务费);
  50、专用线货物综合服务费;
  51、零担货物移地暂存费;
  52、治安费;
  53、租用专用线货位费;
  54、站内厕所收费;
  55、贵宾室收费。

  六、邮电部门
  56、大件商品包裹及印刷品搬运费;
  57、通邮服务费;
  58、查阅邮政业务档案资料费;
  59、电话选号费;
  60、移动电话代办手续费;
  61、长途自动电话有权用户入网费;
  62、收订报刊邮政地方建设费(附加费)。

  七、金融部门
  63、银行开户许可证;
  6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费;
  65、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
  66、汇票取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八、民政部门
  67、结婚证档案管理费;
  68、结婚申请表费;
  69、强制推行的婚姻系列的服务费。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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