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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管理本市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0 生效日期: 2005-08-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府《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本市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报检和检验日期
  1.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市府《办法》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提出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检测机构催报。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0天仍未报检的,由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报检。
  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日期的设定应是固定的日期。即下一年度检验检测的日期应与该特种设备上一年度检测日期相同。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合格报告书上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下年度检验报检日期。

  二、关于检验检测标志
  1.检验检测机构接到使用单位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标志。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给使用单位,并在24小时内报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察部门。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判定检测合格但存在允许部分整改项目的特种设备,需整改后再办理检验合格标志的或因报验滞后,不能在上次检验有效期内出具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该设备检测当天出具“已经检测,待办标志”的标记,由检验单位张贴在原“检验合格标志”上。

  三、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检查
  1.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报检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2.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协助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3.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检验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条例》和市府《办法》(22号令)的规定,立即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在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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