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确保'十一'国庆节以及秋冬季节转换期间特种设备的安全,保证本市各项政治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结合国家质检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关于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618号)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现就本次安全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1.从即日起至9月底前,开展以确保'十一'国庆黄金周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如公园、车站(包括机场和码头)、大型购物场所、宾馆饭店、旅游和娱乐(浦东新区质量技监局应加强对嘉年华游乐设施的安全监控)等公共场所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2.2005年10月,按'国质检特函[2005]618号'文件的要求,对全市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进行安全检查。  3.2005年11月,遵照'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件的要求,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4.2005年10月起至12月底,针对秋冬季节转换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点,重点检查和整治'五小企业'的'土锅炉'以及'土电梯'等安全隐患。  二、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要求  1.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区域和本行业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措施,落实安全检查责任。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尤其对易造成群死群伤场所的锅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以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气瓶等,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2.开展现场安全监察,重点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定期检验是否超期未检,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检查罐车的罐体告示牌和环形色带以及罐车安全使用状况。  4.重点检查氢气、氧气、液氯、液氨、溶解乙炔等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现场,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或超寿命气瓶、钢印标记和颜色标志无法辨认的气瓶等;重点检查加气站加气工在实施对车用气瓶加气前,是否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等。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向区(县)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和告知。  6.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按以下时间要求,及时将安全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盖局章)后,与《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1)在2005年9月底前,上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情况;  (2)在2005年10月底前,上报罐车罐体告示牌和环形色带以及罐车安全使用情况;  (3)在2005年11月底前,上报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车用气瓶安全状况;  (4)在2005年12月底前,上报检查、整治'土锅炉'、'土电梯'等情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9月14日


附: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范围 检查辖区数 检查单位数 出动人次
技监 安监 公安 工商 城管 行政责任单位
检查设备数量 锅炉 压力容器 气瓶 压力管道(米) 电梯 起重 机械 游乐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
查处非法设备 土锅炉 土压力容器 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擅自提高透气管高度 出水管加装阀门 堵住透气管加装压力表
检查情况 是否定期检验 是否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是否有安全操作、安全乘行制度 维保单位是否定期检查检验安全保护装置并记录 是否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查出隐患处 隐患整改情况 发出监察指令书
备注
注:对查处非法设备和查处的问题,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