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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注意复查在押人犯中因刘少奇同志冤假错案而受株连的案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14 生效日期: 1980-04-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监字<1980>第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据了解,在文化大革命中,因为刘少奇同志冤案而被关押、判刑;或因替刘少奇同志鸣不平,被打成“反革命”,投进监狱、劳改、劳教场所;以及犯人在服刑期,因说了刘少奇同志的好话,被错定为“又犯罪”,而被加刑的案件,为数不少。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后,有些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注意复查了在押人犯中因刘少奇同志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该市洪山、汉口、汉阳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干部,深入到全市六个监所、劳改单位,初步查出这类冤错案件六十余件。如湖北省第二监狱关押的杨家德,就是因为拥护刘少奇同志而被判刑二十年,现在虽已平反,但还留有“尾巴”,至今不能安排工作,生活无着。湖北大军山少管所人犯赵先睦,因多次在监内高呼“刘少奇万岁”!竟于一九七三年被判处死刑。对于这类冤错案件,以及还没有做好善后工作的,他们都认真提出了纠正处理意见,有的已得到了纠正。最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河北省第二监狱人犯的申诉进行了模底调查,也发现一些因刘少奇同志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尚未得到平反纠正。
  因此,对于复查平反在押犯中的冤假错案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根据一九七九年中发九十六号文件和今年我院办字第二号文件的精神,对所属的监狱,劳改队在押人犯的申诉进行一次摸底排队,看看哪些冤错案件已经得到了纠正,阻力在哪里,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当前,要特别注意复查纠正在押犯中因刘少奇同志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绝不可以让无辜的人长期蒙冤不得昭雪。

198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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