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综[2003]3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重申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证照收费审批权限(包括证照收费立项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字[1990]第68号、苏财综[90]45号)即日起废止。
各地要切实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认真清理未按审批权限设立的各种证照收费项目和标准,该废止的废止,该取消的取消,并于2003年6月底将清理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