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电[2005]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4660元调整为4960元;0#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4120元调整为4370元。
二、各价区零售中准价在我局闽价电[2005]25号文件规定价格基础上,90#高标准清洁汽油每吨提高300元,0#柴油每吨提高250元。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8%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具体零售价格应及时抄送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精神,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在7月25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七、本通知自2005年7月23日起执行。
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