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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5]商35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部分用户的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自2005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每吨0.50元分别调整为:民用水(含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以下同)每吨0.80元;工商企业用水每吨1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1.20元。
自2007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民用水每吨1元;工商企业用水每吨1.2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1.50元。
(二)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四)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的市民,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每户每月减免8元水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政园林局会同民政局商定。
二、自来水价格结构性调整方案
同安区工商企业用水价格与市区实行同网同价,民用水价格3年内暂维持不变,3年后实行同网同价。即同安区的工业、基建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30元调整为1.80元,民用水价格仍按每吨1.60元执行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1日起民用水价格与市区实行同网同价。
三、本公告未涉及的相关问题,仍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200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