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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 1999-03-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9]3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调查研究,严格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4日 国税函[1999]7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1998]221号)收悉。据了解,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是1990年成立的一家从事化妆、护肤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成立以来,根据公司产品销售的需要,在全国许多地方设立了销售分公司,原本雅芳公司总部是按统一销售价格向各销售分公司移送的产品,产品增值全部体现在总部,并由总部计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1995年后应各地的要求,雅芳公司总部以标准成本价格向各销售分公司移送产品,产品部分增值体现在销售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关于雅芳公司1994年以后设立的销售分公司能否享受超税负返还问题,考虑到上述原因以及该公司虽在我国扩大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雅芳公司1994年以后所设立的销售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超税负返还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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