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429号
各州、地、市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和全国电价工作会议精神,去年以来我们开展了清理上网电价、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等工作,本着“分步实施、稳妥出台”的原则,贯彻《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青海省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号)中的各项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电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个别政策落实不到位,对某些政策理解或解释不一致等问题,为规范电价秩序,加强对电价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省计委《关于印发贯彻<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青海省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价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80号)中的各项规定,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研究,但在现阶段必须遵守现行政策。
二、认真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凡是省计委已公布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县,其各类用电均要严格执行青海电网的电价标准;加强对农网改造过程中的收费管理,认真执行省计委《关于加强农网改造中的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410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严禁超标准向农民收取入户材料费,及摊派义务工、伙食费等。
三、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后,社会上对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所实行的优惠电价标准理解不一致,反映很多。为便于执行,特对此项政策给予明确: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的生活用电,对应原基数电量执行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0.394元/千瓦时;电炊用电价格不调整,仍执行0.204元/千瓦时;对应原执行电锅炉优惠电价的电量,仍执行电锅炉的优惠电价。电锅炉用电的电价应与非、普工业用电等额调价,但为鼓励这部分用电,暂按青海电网平均调价额调整,由0.26元/千瓦时调整为0.272元/千瓦时。
四、电力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执行价格政策、规定,损害农民、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