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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海西东部地区临时销售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480号
海西州计委、省电力公司
  海西州计委《关于调整海西东部地区临时销售电价的请示》(西计价字(2002)第057号)收悉。为了保证海西东部地区(指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电力体制改革后下网职工的安置问题,从2001年开始在海西东部地区实行了临时销售电价政策,临时电价高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的价差,专项用于解决下网职工的安置。鉴于今年疏导电价矛盾,青海电网的部分销售电价已做了适当调整,使海西东部临时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价差缩小,从而影响到原计划用三年时间安排下岗职工所需资金征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按原计划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经与海西州政府、州计委、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反复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西东部地区临时销售电价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等额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临时销售电价原则上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二、临时销售电价高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部分,视同低压电网维护费,供电企业在给用户开据票据时单列。低压电网维护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具体事宜由海西州政府负责办理。
  三、关于省电力公司与海西州政府对价差的结算问题,2001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从2002年开始省电力公司要保证每年征收338万元的价差,在免税的前提下,全额划拨海西州政府。
  四、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需求,促进地方工业发展,新产生的大工业用户的增量电,不执行临时电价,执行青海电网销售电价。
  五、海西州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临时电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六、将都兰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25元,从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西东部临时销售电价表附件:
  海西东部临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海西东部临时销售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  0.532
  非居民生活用电  0.58
  非.普工业用电  0.41
  商业电价  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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