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 2001-11-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人函字[2001]90号)收悉。随着职称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考试报名及考务费用相应提高,上缴国家的费用也不断增加,参考人员又逐年减少,致使该项考试收不抵支、入不敷出。为了规范各项考试收费标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对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报名费:各项考试报名费每人13元。
  二、考务费:外语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35元;其他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8元。
  三、两科合并一份试卷或考试时间超过两个半小时(含两个半小时)的,按两科收费。
  四、除外语、经济、会计专业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我省收取考务费,可在我省规定的报名费和考务费基础上,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考务费标准向考生另行收取,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五、收费需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使作。
  六、考务费主要用于印制试卷、实施考务、试卷评阅、考试期间工作人员补助等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