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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石油及其产品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9 生效日期: 2002-05-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检字[2002]2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石油、成品油及液化气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省政府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石油、成品油及石油液化气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是2001年1月1日以来石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所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至上一年度。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整个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
  (一)2002年6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二)2002年8月1日至8月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检查重点
  1、不按规定执行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时间调高、降低价格的行为;
  3、未实行配送,又不扣减运杂费补贴的行为;
  4、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少两的行为;
  5、不执行对象价格、不执行批发起点的行为;
  6、行业系统间加价倒卖的行为;
  7、其它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行为。

  四、检查分工
  此次检查采取直接检查、联合办案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内石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的生产企业和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石油及其产品经营企业由省物价检查所直接进行检查;市、州石油产品经营企业由省物价检查所与市、州物价检查所联合进行检查;省物价检查所在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市),县(市)物价检查所配合检查;其他县(市)石油产品经营企业的检查由市、州物价检查所与县(市)物价检查所联合进行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按行政区域由市、州、县(市)物价检查所分别实施检查。

  五、几点要求
  1、准确掌握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在检查前,要将有关文件收集齐全,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调查走访,对发现的问题提前明确政策界限,制定检查方案。在检查中要严格按“二十四字方针”办案,遵守廉政制度规定,自觉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
  2、各市、州物价局要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检查总结报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同时报送典型案例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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