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1]294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
为有利于电煤双方长期稳定合作,确保发电用煤的正常供应,根据省政府湘政发[2000]28号文件和国家计委2001年11月15日发布的第16号令精神,经与经贸委和煤炭工业局电力公司协商同意,现就2002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煤炭企业供应电力企业发电用煤指导价格,不分煤种,以1997年电煤指导价格为中准价上浮5%,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全省所有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供应电力企业发电用煤价格均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均按上述规定签订电煤价格协议和供煤合同,并信守合同,以保证煤炭、电力生产的正常运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