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79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出租车经营者上户营运时间不同,经营权拍卖尚未完全转入正常轨道,导致经营期满至下一次定向拍卖存在时间差,妨碍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市对未到报废期但经营期满需继续运营的车辆,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收取有偿使用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应在严格控制城市出租车总量、制止私下转让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并全部公开拍卖。
二、你市应尽快将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工作纳入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应将拍卖情况、竞拍成交价格报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备案。
三、你市应切实减轻出租车经营者的负担,适当降低出租车公司向内部承包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