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273号
中国联通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关于新开八市地开业促销的请示》(联通鲁营字(1999)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联通公司所属移动电话经营企业(含代理商)在开业初期的促销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邮电部联合颁发的《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经贸委、邮电管理局《关于移动电话资费问题的紧急通知》(鲁价费发(1999)259号)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不得实行降低价格或送话费变相降低价格等与价格有关的促销措施。
二、移动电话经营企业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入网初装费、通话费、漫游费、月租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裸机和SIM卡售价必须分类明示,不得捆绑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