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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厅财字[2007]9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资产清查工作中,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资产清查损失(盘盈)事项: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核实),并逐级报部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二、货币资金损失(盘盈)、坏账损失(盘盈)、存货损失(盘盈)、有价证券损失(盘盈)、对外投资损失(盘盈)、无形资产损失(盘盈)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盘盈),一律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ОО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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