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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1]38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豫通局(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8号令)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表格,管理手册印制等费用,有效期3年)。

  二、省通信管理部门收费前应到省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厅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工本费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使用。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1年8月10日起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取,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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