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1]38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豫通局(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8号令)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表格,管理手册印制等费用,有效期3年)。
二、省通信管理部门收费前应到省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厅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工本费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使用。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1年8月10日起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取,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