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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单位转供水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函[2001]317号
郑州铁路局,各市物价局:
  你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铁路单位转供水收费价格的函》(郑价办函[2001]19号)收悉。由于历史原因,铁路站区沿线管辖内的非铁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长期使用铁路运输生产用水。多年以来,铁路部门对使用转供水的单位、个人按低水费收取,以致铁路部门购水成本难以弥补,增加了铁路部门的费用负担,也不利于节约用水。为了更好的保证铁路运输生产,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和节约用水,对铁路部门转供水的价格明确如下:   一、铁路供水单位对铁路沿线城镇(含城乡结合部)的事业单位、工业、商业、服务业、居民等供应自来水,应按铁路站区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分类水价,即按居民生活、事业单位、工业、服务业、特殊行业等水价执行。
  二、铁路沿线地方物价部门如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应及时将调价文件抄送管辖区域内的铁路有关站段。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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