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综[2001]33号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有关单位:
由于近几年水、电价格的多次上涨,社会统筹等费用的调整,加之今年煤炭价格的猛涨以及热电厂供热价格的提高,供热成本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又由于热源不同,供热方式不同,造成了供热成本、供热价格的不统一。我局在接到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呈报的《关于申请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郑热[2001]59号)以后,即对其生产经营成本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认真审核、测算。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提出了价格调整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充分发挥集中供热规模效益,保持热价的基本稳定,促进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鼓励多渠道投资热源建设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规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供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0.13元/日·M2,其它用0.15元/日·M2。
2、按计量表计费的:居民用82元/吨,其它用95元/吨。
汽水交换的用热单位,居民采暖可以选用(按汽量、按面积计费)任何一种交费方式,如选择按面积计费,需与供热单位签订有关管理协议。
3、自建热交换站的二次运行费用(按建筑面积计费):设计供热能力在1万M2(含1万M2)以下的按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2元计收;1万M2至5万M2(含5万M2)的,按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元计收;供热能力在5万M2以上的,按每采暖期每平方米0.8元计收。
4、生活用热水:10元/吨。
二、居民采暖计费,按建筑面积的92%计算(特殊的居民建筑按扣除楼梯间、电梯间、天井、走廊等公用面积后的实有面积计算),其它采暖均按建筑面积计费。
三、采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为采暖期,共计120天。
四、供热质量:每天24小时供暖,室内温度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
五、管网损耗已计入成本,不另计收管损。
六、市区内所有自建燃煤供热热源的单位,对外供热的计费标准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本通知自2001年10月30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